|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锡林郭勒盟烹饪商会”,简称“锡盟烹饪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餐饮经营管理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餐饮业全盟性的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做好对全盟餐饮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好务。弘扬祖国饮食文化,繁荣餐饮市场,提高烹饪技艺水平,研究烹饪饮食科学,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餐饮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国餐饮业和烹饪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锡盟工商联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锡林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对发展中国烹饪和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餐饮业市场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餐饮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六)组织和参加国内烹饪技术比赛,提高烹饪技艺水平; (七)加强餐饮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培训,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八)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 (九)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文明用餐; (十)开展与餐饮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一)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盟工商联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餐饮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级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业单位,拥护本商会章程,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从事个体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商会章程,热爱中国烹饪餐饮事业,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商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商会会员介绍,由本商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商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餐饮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商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餐饮业的政策、法规;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会长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中国餐饮事业和商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推举本商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聘请本会顾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商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商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副会长负责。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业务主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锡盟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