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锡林郭勒盟工商联眼镜行业商会
简称:锡盟工商联眼镜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锡盟地区以生产、经营眼镜商品、验光配镜为主体的眼镜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相关组织、医疗卫生、科研所、教育培训机构,并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自愿组建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消费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本行业经营、管理、服务水平,全面促进锡盟地区眼镜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本行业商会主管单位为锡林郭勒盟工商业联合会,本商会接受锡林郭勒盟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
锡林浩特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积极宣传、贯彻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担政府部门在转变职能中转移给本会或委托给本会的各项任务;向政府提出建议,反映行业的要求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代表行业办理有关行业共同利益的事项。
(二)开展行业技术、营销管理和市场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并举办相关的信息发布会,分析市场动态、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应变能力,做好行业价格协调工作。
(三)根据行业的发展需求,举办不同层次和急需人才的培训,加快从业技能人才及营销管理人才的培养,提升全行业人员整体素质。
(四)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眼镜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服务质量及硬件设施等标准的制定及行业准入资格、经营许可证等企业资质的审定,对产品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监督检查。
(五)实行用户满意工程,扶优治劣,评选表彰优秀企业和质量信得过企业,并向有关部门推荐行业领军人物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企业,提高行业社会知名度。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行业调研、技术讲座、人才培训、信息发布、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和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用户满意工程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商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工作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本会设创始人、永久会员、网络会员。凡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本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和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会员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一、团体会员资格
(一)锡盟地区经营眼镜商品的企业;
(二)与光学、眼镜有关的科研所、医疗卫生部门、大专院校。
二、个体会员资格
(一)热心于光学、眼镜的技术人员、专家、学者;
(二)关心眼镜行业发展的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的团体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接受本会的监督;
(三)在本会业务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支持和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递交书面函件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关证件予以注销,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注销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调查落实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讨论表决通过,予以开除并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盟工商联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用、解聘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若干名。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盟工商联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进行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前必须接受盟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盟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经盟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盟工商联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盟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