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锡林郭勒盟工商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锡林郭勒盟工商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商会 (简称:锡盟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锡盟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是锡盟工商联领 导下的非营利性的女企业家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 主义,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 主义道 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传统;加强全盟 各地女企业家会员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交流,提高自身素 质,提倡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搭建与各方沟通的桥梁,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锡林郭勒盟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锡林浩特市 第二章 主要业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职能 (一)组织会员开展符合其需要的参观、考察、讲座、文娱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举行经贸洽谈,产品展销会,信息发布会等各种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寻找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三)举办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经济界、法律界、传媒界、学术界等各方面有关人士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搭建起与各方面沟通的桥梁,并通过相互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外宣传会员优秀事迹以及会员企业发展动向;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在会员中倡导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承办政府及锡盟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女性企业家和女性职业经理人; (二)团体会员:各旗县、市女性企业家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人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具有较强的实力; (四)符合第七条关于会员种类的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锡盟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选举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锡盟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商会全年财务预算,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本团体设立会长基金会:会长出资6万元,副会长每人出资3万元,会长一年3000元,副会长每人一年2000元,理事每人一年5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团体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锡盟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锡盟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锡盟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锡盟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锡盟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锡盟工商联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锡盟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锡盟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锡盟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