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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工商联废旧物资再生利用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锡林郭勒盟物资再生利用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锡林郭勒盟各旗县(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围绕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锡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推动锡盟废旧物资充分利用,为会员搭建与各方面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全盟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锡盟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实际情况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再生资源行业状况调查,掌握行业动态,研究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分析国内外再生资源发展动向,为政府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三)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源的信息,并以多种形式培训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开展会员之间的技术合作及信息交流活动,推动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和联合,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水平的提高。 (五)开展和国内外相关的民间组织、专业市场、龙头企业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引进技术和资金。 (六)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组织会员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组织行业商会企业开展公益活动。 (七)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八)承办政府及锡盟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加入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企业会员包括锡盟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废旧物资回收、生产加工、再生利用的企业。个人会员包括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会员资产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个人会员资产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承认本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须经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向本会推荐理事;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工作决议; (二)维护本会权益和形象;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承担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企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锡盟总商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四)获得本会掌握的信息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九条 理事履行下列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名誉,执行本会决议;(二)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盟总商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各自的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二)对本行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会长报告;(三)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企业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受会员、理事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锡盟总商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锡盟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锡盟总商会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锡盟总商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6 月15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锡林郭勒盟物资再生利用商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锡盟总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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