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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锡林浩特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9-06 11:06:00
〖发布日期:2007-09-0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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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锡林浩特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保障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锡林浩特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商、外商投资企业、盟外投资者、内联企业以及港、澳、台地区在本市投资兴建的企业。
  本政策所称外商是指来本市进行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盟外投资者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和自治区内其他盟市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内联企业是指盟外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及其他形式在本市投资兴建的企业。外商、盟外投资者统称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统称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
  (一)凡申请来锡市投资的项目,均由锡林浩特地区投资项目审批中心实行联合审批,在厅内一次办结有关手续。
  (二)审批中心公开项目审批程序和时限,实行标准服务承诺制和审批限时制。
  (三)使用收费明白卡,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凡在审批过程中确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由审批中心收费窗口集中收缴。
  (四)外来投资企业的资格认证,由锡市招商局牵头,联合工商、国税、地税、财政、金融、土地等部门共同进行认定。经认定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认证书》或《内蒙古自治区横联企业资格认证书》,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内政发(1999)112号文件中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
  内联企业执行内政发(1999)112号文件中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扩大横向联合优惠政策(试行)》。
同时遵照有关部门随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允许投资者以出资、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经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六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生产性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
  (三)对生产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根据投资规模可免交土地使用费5—10年。
  (四)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市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规划从事畜牧业开发。
  (五)外商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确定给投资者长期使用权30—50年。
  (六)外商、外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或草牧场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或草牧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权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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