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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9-06 10:59:00
〖发布日期:2007-09-0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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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正蓝旗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正蓝旗工业园区的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一)对于入住工业园区的企业,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财政全部返还,4—6年内按70%返还,7—10年内按50%返还。
(二)外商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加工企业,正式投产后,2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至2010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三)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内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纳后减半返还。投资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财政等额安排支出,用于该企业发展生产。
(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新材料加工、科研、新技术推广项目,前5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后5年按15%的税率减半返还。
(五)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内资企业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5%,外资企业返还50%。外资再投资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
(六)在工业园区的企业,建设期内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生产性建设投资免收人防费;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减按1%征收;企业建成投产后的其他各种行业的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颁布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七)有关税收优惠超出国家自治区规定部分,采取征收后由地方财政返还的办法处理。
 二、土地优惠
(八)在开发区设立的高科技项目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20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其他工业加工项目10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以入区时标定价格为基数)。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优惠40%;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优惠60%;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优惠90%。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一律优惠90%。
 三、服务承诺
(十)工业园区实行审批“一站式”服务。客商只要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条件,提供必备的文书,各种审批及注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到盟、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联系协助办理,提供无偿服务。
(十一)在工业园区设立的企业均准予封闭运行。
(十二)凡属工业园区鼓励发展和对地区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大项目,将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四、奖励办法
(十三)高科技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引进旗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经营项目,项目建成后对项目中介人(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个人,下同)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奖励。
(十四)引进无偿援助、赠款,对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
(十五)引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给予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合作的中方给予奖励;公益事业项目由旗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五、附则
(十六)正在改动,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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